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黃俊源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52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8 年6 月12日108 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有該裁定及送達回證可稽,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