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63號上 訴 人 陳柳妍 陳昱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怡珊 兼訴訟代理人 黃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第二項應更正為:上訴人陳柳妍應容忍被上訴人於判決確定後,於被上訴人臉書(Facebook)置頂貼文刊登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並設定為公開。 原判決第四項應更正為:上訴人陳昱名應容忍被上訴人於判決確定後,於被上訴人臉書(Facebook)置頂貼文刊登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並設定為公開。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黃勇勝與上訴人陳柳妍曾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06年9月底、10月初分手。陳柳妍於106年5月間至墾丁旅遊時,已將其所有星巴克隨行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下稱系爭隨行卡)贈與黃勇勝,黃勇勝嗣後將之轉贈予其姐即被上訴人黃怡珊,黃怡珊遂將該隨行卡之點數127 點及儲值新台幣(下同)235 元轉入其所有隨行卡內,詎陳柳妍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1所示時點,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動態上(下稱LINE,附表一除編號10為LINE貼文外,其餘均為臉書專頁貼文),發表或直播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言論,指摘被上訴人偷取、盜用系爭隨行卡,及黃勇勝貪別人薪水、貪隨行卡、習慣性劈腿之事;上訴人陳昱名為陳柳妍之父,亦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時間,在其臉書上貼文,不實指述黃勇勝盜取員工儲值卡給黃怡珊冒用之事,均足以貶損黃勇勝、黃怡珊人格及社會評價,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陳柳妍各給付黃勇勝25萬元、黃怡珊10萬元,請求陳昱名給付黃勇勝、黃怡珊共1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事,求為判決:㈠陳柳妍應將如原判決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於「Facebook」網站,個人網頁動態上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㈡陳昱名應將如原判決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於「Facebook」網站,個人網頁動態上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㈢陳柳妍應各給付黃勇勝25萬元、黃怡珊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陳昱名應給付黃勇勝、黃怡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陳柳妍之系爭隨行卡確遭黃勇勝竊盜,該隨行卡點數則遭黃怡珊侵占,陳柳妍其餘附表一所指述黃勇勝「貪心啊!貪別人薪水,貪隨行卡,還買了新車呢!」「現在還偷我東西會不會太扯!」「習慣性劈腿的人,真的狗改不了吃屎!」,或陳昱名於臉書上貼文:「黃勇勝為公司主管盜取員工儲值卡給家人黃怡珊冒用,真是有夠可惡!」「他們的經理黃勇勝竊取員工的東西,還轉給他姐姐黃怡珊使用,可惡!」,均為真實。上訴人僅就隨行卡被盜用之單純事實說明,有經合理查證,並為合理意見表達及提醒公眾注意之意見表達,自無損害被上訴人權益可言。況上訴人僅於私領域之個人臉書貼文及LINE上傳送訊息,非公開平台,並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陳柳妍應給付黃勇勝3 萬元、黃怡珊2 萬元及均自108 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柳妍應於個人臉書網頁動態上發表如原判決附表二、三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1 日並設定為公開。陳昱名應給付黃勇勝、黃怡珊各1 萬元及均自108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昱名應於個人臉書網頁動態上發表如原判決附表四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並就金錢給付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不服,上訴請求將原判決廢棄,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並將其回復名譽請求刊登道歉啟事方式及內容,更正為如附表二、三、四所示。 四、本院判斷: ㈠陳柳妍曾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1所示時間,在其個人臉書專頁或以直播方式或在line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1所示內容之言論,陳昱名曾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時點,在其個人臉書專頁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內容之言論,業據其二人自承屬實。經查: ⒈觀之陳柳妍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2 、3 、6 至8 、11所示依序「盜用我隨行卡的嫌犯是欠我薪水的前公司# 吉峰通訊有限公司# 滿富豐通訊有限公司前遠傳加盟門市# 屏東大武遠傳加盟門市的經理黃勇勝先生的姊姊黃怡珊小姐」、「貪心呀!貪別人薪水,貪隨行卡,還買了新車呢!」「..到現在還偷我的東西..」、「抓到就是,找到偷我星巴克隨行卡的人...就是黃勇勝偷的,所以就是黃勇勝偷走的..然後黃勇勝先生就是竊盜罪,也是公訴罪,..然後要提對這個黃勇勝先生提起竊盜告訴,..,然後恐嚇然後現在就是偷我東西,欠我薪水的黃勇勝先生,然後ㄜ潮州站前的經理,然後所以大就是要小心他,如果認識他的醬子,或是轉達他ㄜ..不要在偷人家東西」、「沒錢要貪員工的錢啊!拜託他連隨行卡都偷了還有什麼不可以」(以上均為107 年4 月2 日所貼文)、「對了,勝哥為了不敢看自己偷隨行卡的事,把小編封鎖了」、「連吉峰在職員工陳思源都發表說黃勇勝偷竊跟侵占跟公司無關,為何還需要我撤告呢?自己人打自己人不好吧!」等言論,指述黃勇勝有偷盜系爭隨行卡及欠其薪水之事,並指述黃怡珊有盜用系爭隨行卡之事實;陳柳妍發表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請問這家公司因違反勞基法積欠員工50萬薪資,經理偷取員工現金卡(按指具儲值功能之隨行卡),這樣的他們值得妳們po FB 宣告他們的愛心?」,雖未指明係黃勇勝偷取,但由陳柳妍於附表一編號1 貼文中已表明其所指之公司名稱及經理黃勇勝,足認陳柳妍所指偷取系爭隨行卡之人為黃勇勝。又陳柳妍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好噁心好髒,真的好想吐,這些日子到底怎麼了,習慣性劈腿的人真的狗改不了吃屎,Oc??? 先生,我相信總有一天一定會有報應的,不要被警察抓到喔!」,雖未指明「Oc??? 先生」乃黃勇勝,但陳柳妍對於黃勇勝之英文名字為Ocean 並無爭執,其臉書貼文提及黃勇勝時亦以括弧註記Ocean (原審卷第25頁),而依陳柳妍與黃勇勝分手前為男女朋友,並無不能公開之情,堪認陳柳妍此部分貼文係暗指黃勇勝有同時與多名情人交往而用情不專之事實。⒉陳昱名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今年二月底,女兒的手機app 通知他久未使用的星巴克隨行卡,遭人冒用將卡內儲值現金和點數移轉至他人的隨行卡內,..警察正式告訴我們,冒名侵占的嫌犯是一位黃怡珊小姐,,而她在偵訊時供出她冒用的隨行卡是由她弟弟提供給她的,其弟弟就是擔任屏東市大武路的遠傳電信加盟店及潮州遠傳站前店主管的黃勇勝,目前該兩名姊弟嫌犯正由高雄市苓雅區分局偵查隊偵辦移送中」文字,固係就被上訴人所涉侵占罪嫌當時正由警方偵辦中等情,陳述事實,然其另發表「這家公司是怎樣?積欠員工的薪資,公司主管還盜取員工儲值卡給家人冒用喔,真是有夠可惡的!住在屏東的朋友如果你周遭的朋友或家人要應徵工作是上述這兩家電信門市,請務必考慮清楚喔!」、「要他們公司負責人陳素春和林稜傑看,他們的經理黃勇勝竊取員工東西,還轉給他姐姐黃怡珊使用,可惡!」內容,其中所指「盜取員工儲值卡給家人冒用」、「黃勇勝竊取員工東西,還轉給他姐姐黃怡珊使用」文字,已明白指述黃勇勝有竊取、黃怡珊有盜用隨行卡之事實,而非僅意見表達甚明。 ⒊上訴人雖辯稱其所指述前揭言論均為真正,自不構成貶損黃勇勝、黃怡珊之名譽云云。惟查陳柳妍雖曾以被上訴人盜用系爭隨行卡,而對被上訴人提出侵占刑事告訴,然業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1748號處分駁回陳柳妍再議之聲請,有該處分書可稽(本院卷第141 頁),是尚難以陳柳妍曾對於被上訴人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即認被上訴人有竊取、盜用隨行卡之行為。而依陳柳妍所提出其二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陳柳妍於106 年9 月9 日即曾詢問黃勇勝系爭隨行卡是否在黃勇勝處,黃勇勝回復稱隨行卡在伊處,並拍照傳予陳柳妍,有Line對話紀錄可稽(原審卷第349 至351 頁)。倘黃勇勝有竊取或侵占系爭隨行卡,應無必要告知陳柳妍該隨行卡在伊處。陳柳妍雖另辯稱:黃勇勝於伊詢問後翌日(106 年9 月10)即返還隨行卡予伊,嗣後黃勇勝再至伊座位抽屜竊取該隨行卡云云,然為黃勇勝所否認,陳柳妍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況隨行卡如為黃勇勝所竊取,當應於陳柳妍詢問該隨行卡下落時即予否認,焉有承認持有該隨行卡並先行返還後,再另行竊回該價值僅200 餘元之隨行卡之理。益見陳柳妍所辯,與事理有違,難以採信。再依黃勇勝所述,系爭隨行卡係陳柳妍所贈與,再由其轉贈與予黃怡珊使用(原審卷第134 、135 頁),而陳柳妍就其指述黃勇勝有偷盜系爭隨行卡之事實,未能證明其為真實,遑論黃怡珊受黃勇勝贈與系爭隨行卡使用,有何盜用或侵占之行為。故而被上訴人主張黃勇勝並無竊取隨行卡之行為,黃怡珊未盜用或侵占隨行卡點數等語,應屬可信,陳柳妍所辯則不足採信。 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陳柳妍指述黃勇勝有偷盜隨行卡、黃怡珊有盜用或侵占隨行卡之事實之陳述,不能證明其為真實,且陳柳妍就前述其發表黃勇勝有習慣性劈腿事實之陳述,亦不能證明其為真實,是陳柳妍發表被上訴人有偷竊、盜用隨行卡之言論,並評價被上訴人為「貪隨行卡」之人,及陳柳妍發表黃勇勝為「習慣性劈腿之人」之言論,並評價黃勇勝「真的狗改不了吃屎」,衡諸社會通念及兩造身分、地位以觀,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自屬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又陳柳妍所提出其他員工稱呼黃勇勝為老闆之留言(原審卷卷第355 頁),及黃勇勝於另案勞資糾紛中以滿富豐通訊有限公司(下稱滿富豐公司)經理身分作證之筆錄(見本院卷第373 頁)、黃勇勝與陳柳妍之對話紀錄,固足認其與黃勇勝間有黃勇勝是否未依承諾給付分紅而有其所認知欠薪之爭執,然陳柳妍就此部分所發表評論黃勇勝「貪別人薪水」之言論,足以貶損黃勇勝之社會評價,應認已逾越發表言論之範圍,而屬侵害黃勇勝之名譽權。參以警方係因陳柳妍對被上訴人提出侵占刑事告訴而製作調查筆錄,要難以此即認被上訴人有竊取、盜用或侵占隨行卡之行為,且陳柳妍本身為其前述言論之訊息來源,並非聽聞他人轉述而指訴被上訴人偷竊、盜用或親占隨行卡,即無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而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問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調查筆錄,在客觀上亦不足據以認定陳昱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聽聞而發表之前述指稱被上訴人有偷竊、盜用隨行卡之言論為真實,是上訴人既未能證明渠等發表前述言論有阻卻違法之事由,即屬不法行為,自應對於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辯稱渠等僅就隨行卡被盜用之單純事實說明,有經合理查證,並為合理意見表達及提醒公眾注意之意見表達,無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云云,並不足採。陳柳妍辯稱其發表有習慣性劈腿之人並未指明是黃勇勝,且此亦為針對「涉嫌」一事之主觀意見表達云云,亦不足採。 ⒉上訴人雖辯以:伊臉書屬私人領域非公開平台,亦非公開領域,無侵害名譽事云云。惟「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查陳柳妍、黃勇勝曾分別擔任滿富豐公司及遠傳電信門市之店長、經理,均有共同之同事,陳昱名則為陳柳妍之父,陳柳妍在其個人臉書專頁或以直播方式或在line上貼文,陳昱名亦在其個人臉書專頁貼文,發表如前述之言論,已使第三人知悉,況上訴人所發表言論,已在黃勇勝之同事間散佈並為同事周知,業據證人李懿芹、李欣怡於原審到庭證實(原審卷第289 至296 頁),足以使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而受有貶損,應認係名譽之侵害,已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執此抗辯,要非可取。 ㈢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查黃勇勝為大學畢業,曾擔任通訊公司經理一職,目前無業,107 年度所得27萬2293元,名下有股票、房屋一棟、土地一筆;黃怡珊為高職畢業,目前於診所任職,107 年度查無所得資料,名下有房屋一棟、土地二筆;陳柳妍則為大學畢業,107 年度所得23萬0920元,名下無財產;陳昱名大專官校畢業,目前在國小擔任職員,月入為基本工資,107 年度所得42萬7539元,名下有汽車一部,業據兩造陳明,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按。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被上訴人因上訴人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情況,認原審酌定黃勇勝得請求陳柳妍、陳昱名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各為3 萬元、1 萬元,黃怡珊得請求陳柳妍、陳昱名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各為2 萬元、1 萬元,核屬適當。另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在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斟酌陳柳妍發表前述言論多數以臉書貼文方式為之,陳昱名亦係以臉書貼文方式發表其前述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言論,故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陳柳妍應容忍被上訴人於判決確定後,於被上訴人臉書(Facebook)置頂貼文刊登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並設定為公開;陳昱名應容忍被上訴人於判決確定後,於被上訴人臉書(Facebook)置頂貼文刊登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並設定為公開,乃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之適當方式,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核屬相當且必要,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在陳柳妍應給付黃勇勝3萬元、黃怡珊2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及陳昱名應給付黃勇勝、黃怡珊各1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係屬正當,及上訴人 請求以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方式回復其名譽,亦屬有據,均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被上訴人於本院就道歉啟事刊登方式及內容,更正聲明為上訴人應容忍其在臉書刊登如附表二、三、四所示道歉啟事,非屬訴之變更,爰逕將該部分更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均不影響上開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王秋淑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 │編號│日期 │貼文內容 │ ├──┼─────┼─────────────────────────────────────────┤ │ 1 │107.04.02 │盜用我隨行卡的嫌犯是欠我薪水的前公司# 吉峰通訊有限公司# 滿富豐通訊有限公司# 潮州站│ │ │ │前遠傳加盟門市# 屏東大武遠傳加盟門市的經理黃勇勝先生的姊姊黃怡珊小姐。 │ │ │ │(發表人:陳柳妍) │ ├──┼─────┼─────────────────────────────────────────┤ │ 2 │107.04.02 │貪心呀!貪別人薪水,貪隨行卡,還買了新車呢! (發表人:陳柳妍) │ │ ├──┼─────┼─────────────────────────────────────────┤ │ 3 │107.04.02 │我不清楚他們之前的員工發生什麼事,跟公司借貸還是怎樣也不乾我的事,但從我擔任督導到│ │ │ │離職,該拿到加班費薪資積欠至今已進入第5 個月,金額約30萬元是律師計算出來的,現在還│ │ │ │偷我的東西會不會太扯? (發表人:陳柳妍) │ ├──┼─────┼─────────────────────────────────────────┤ │ 4 │107.04.02 │..今年二月底,女兒的手機app 通知他久未使用的星巴克隨行卡,遭人冒用將卡內儲值現金│ │ │ │和點數移轉至他人的隨行卡內,..警察正式告訴我們,冒名侵占的嫌犯是一位黃怡珊小姐,│ │ │ │,而她在偵訊時供出她冒用的隨行卡是由她弟弟提供給她的,其弟弟就是擔任屏東市大武路的│ │ │ │遠傳電信加盟店及潮州遠傳站前店主管的黃勇勝,目前該兩名姊弟嫌犯正由高雄市苓雅區分局│ │ │ │偵查隊偵辦移送中。這家公司是怎樣?積欠員工的薪資,公司主管還盜取員工儲值卡給家人冒│ │ │ │用喔,真是有夠可惡的!住在屏東的朋友如果你周遭的朋友或家人要應徵工作是上述這兩家電│ │ │ │信門市,請務必考慮清楚喔!(發表人:陳昱名) │ ├──┼─────┼─────────────────────────────────────────┤ │ 5 │107.04.02 │要他們公司負責人陳素春和林稜傑看,他們的經理黃勇勝竊取員工東西,還轉給他姐姐黃怡珊│ │ │ │使用,可惡! (發表人:陳昱名) │ ├──┼─────┼─────────────────────────────────────────┤ │ 6 │107.04.02 │抓到就是,找到偷我星巴克隨行卡的人,..,所以就是黃勇勝偷走的,..然後黃勇勝先生│ │ │ │就是竊盜罪,也是公訴罪,..,然後要提對這個黃勇勝先生提起竊盜告訴,..,然後恐嚇│ │ │ │然後現在就是偷我東西,欠我薪水的黃勇勝先生,然後ㄜ潮州站前的經理,然後所以大家就是│ │ │ │要小心拉要小心他,如果認識他的人醬子,或是轉達他ㄜ..不要再偷人家東西等語,(詳見│ │ │ │本院卷第57頁至第61頁譯文)(發表人:陳柳妍) │ ├──┼─────┼─────────────────────────────────────────┤ │ 7 │107.04.16 │沒錢要貪員工的錢啊!拜託他連隨行卡都偷了還有什麼不可以。(發表人:陳柳妍) │ ├──┼─────┼─────────────────────────────────────────┤ │ 8 │107.05.02 │對了,勝哥為了不敢看自己偷隨行卡的事,把小編封鎖了。(發表人:陳柳妍) │ ├──┼─────┼─────────────────────────────────────────┤ │ 9 │107.05.03 │請問這家公司因違反勞基法積欠員工50萬薪資,經理偷取員工現金卡,這樣的他們值得妳們 │ │ │ │poFB宣告他們的愛心? (發表人:陳柳妍) │ ├──┼─────┼─────────────────────────────────────────┤ │ 10 │107.01.06 │好噁心好髒,真的好想吐,這些日子到底怎麼了,習慣性劈腿的人真的狗改不了吃屎,Oc??? │ │ │ │(按即告訴人黃勇勝臉書暱稱)先生,我相信總有一天一定會有報應的,不要被警察抓到喔!│ │ │ │(發表人:陳柳妍) │ ├──┼─────┼─────────────────────────────────────────┤ │ 11 │107.05.31 │連吉峰在職員工陳思源都發表說黃勇勝偷竊跟侵占跟公司無關,為何還需要我撤告呢?自己人│ │ │ │打自己人不好吧! (發表人:陳柳妍) │ └──┴─────┴─────────────────────────────────────────┘ 附表二: ┌──────────────────────────────────────────────────┐ │ 道歉啟事 │ │ 本人陳柳妍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在臉書(facebook)個人網頁動態上惡意張貼黃怡珊小姐盜用本人星巴克隨│ │ 行卡等不實文字,致使黃怡珊小姐名譽受有損害,特刊登此道歉啟事,以表歉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對黃怡珊小│ │ 姐有任何妨害名譽之行為。 │ │ 道歉人:陳柳妍 │ └──────────────────────────────────────────────────┘ 附表三: ┌──────────────────────────────────────────────────┐ │ 道歉啟事 │ │ 本人陳柳妍對於自民國107 年4 月2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多次在臉書(facebook)個人網頁動態上惡意張│ │ 貼黃勇勝先生偷竊本人星巴克隨行卡、積欠本人薪資、感情劈腿等不實文字,致使黃勇勝先生名譽受有損害,特│ │ 刊登此道歉啟事,以表歉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對黃勇勝先生有任何妨害名譽之行為。 │ │ 道歉人:陳柳妍 │ │ │ └──────────────────────────────────────────────────┘ 附表四: ┌──────────────────────────────────────────────────┐ │道歉啟事 │ │ 本人陳昱名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在臉書(facebook)個人網頁動態上惡意張貼黃勇勝先生及黃怡珊小姐偷竊│ │ 、冒名侵占本人之女陳柳妍星巴克隨行卡、積欠陳柳妍薪資等不實文字,致使黃勇勝先生及黃怡珊小姐名譽受有│ │ 損害,特刊登此道歉啟事,以表歉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對黃勇勝先生及黃怡珊小姐有任何妨害名譽之行為。 │ │ 道歉人:陳昱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