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319號上 訴 人 楊世傑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畜犬協會 法定代理人 施三德 訴訟代理人 王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併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社團法人台灣畜犬協會應再給付甲○○新臺幣參拾萬元。 甲○○其餘上訴暨社團法人台灣畜犬協會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甲○○負擔七分之五,其餘由社團法人台灣畜犬協會負擔;甲○○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甲○○負擔六分之五,其餘由社團法人台灣畜犬協會負擔;社團法人台灣畜犬協會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社團法人台灣畜犬協會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甲○○主張:社團法人台灣畜犬協會(下稱畜犬協會)為全國唯一之國際組織「世界畜犬聯盟(FCI )」會員,職司FCI 會員國發行犬隻國際血統書之認證及換發工作,甲○○亦為畜犬協會之會員。緣甲○○於民國91年間透過經紀人進口一隻「犬名:CHBEAU CHEVAL ROXI GLOXIANA 、犬隻編號NM286641/03 」之比熊母犬,取得經紀人交付之美國畜犬協會核發之FCI 國際血統書(下稱系爭比熊犬原始血統書)後,在台繁殖仔犬。比熊仔犬出生後,甲○○即持系爭比熊犬原始血統書向訴外人「中國愛犬協進會」(後改名為台灣犬業協進會,下稱愛犬協會)申請核發比熊仔犬之國際公認血統證書(下稱系爭比熊犬愛犬協會血統書),然愛犬協會卻在仔犬之血統書上誤載其母親犬為「犬名:Beau ChevalDecember Snow、犬隻編號:AKCNM338467/02」之比熊犬。甲○○未察覺上情,復於93年間將系爭比熊犬愛犬協會血統書交付畜犬協會,畜犬協會即依申請換發畜犬協會國際公認血統證書(下稱系爭比熊犬畜犬協會血統書)予甲○○。嗣於99年間,畜犬協會發現系爭比熊犬畜犬協會血統書上登載之母親犬「犬名Beau Cheval December Snow 、犬隻編號AKCNM338467/02」比熊犬實為公犬,並非母犬,經甲○○向愛犬協會反映後,愛犬協會已通知畜犬協會係因該會人員作業疏失致登載錯誤,請畜犬協會予以更正,但遭畜犬協會拒絕。甲○○另於93年間向「斯洛伐克犬舍」進口伯恩山犬,分批持該犬舍提供之FCI 原始血統書(下稱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向畜犬協會申請換發畜犬協會血統書(下稱系爭伯恩山犬畜犬協會血統書),但畜犬協會未查證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之真偽,即換發系爭伯恩山犬畜犬協會血統書予甲○○,甲○○因信任畜犬協會即引進3 批伯恩山犬。94年6 月間,甲○○欲進口第4 批伯恩山犬時,畜犬協會始向斯洛伐克畜犬協會進行查證,並發現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係屬偽造,遂拒絕換發第4 批伯恩山犬之系爭伯恩山犬畜犬協會血統書。嗣於99年10月間,畜犬協會以甲○○變造系爭比熊犬原始血統書及偽造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之不實事由,決議甲○○停權4 個月,甲○○因而對畜犬協會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兩造於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前案)審理中達成和解,畜犬協會同意依法辦理甲○○申請更正系爭比熊犬畜犬協會血統書,然畜犬協會不僅未依約辦理更正,反於105 年3 月15日決議對甲○○停權2 年,更於105 年4 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KCT 亞太國際冠軍畜犬展覽比賽大會發放之大會目錄第11頁公告,登載「本會會員甲○○先生因偽造血統書經本會查證屬實」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公告及系爭言論),減損甲○○之社會上評價,侵害甲○○之名譽權,致甲○○受有精神上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請求畜犬協會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等語。求為判命:㈠畜犬協會應給付甲○○210 萬元。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二、畜犬協會則以:畜犬協會登載系爭言論,真意係指甲○○所持有之系爭比熊犬原始血統書及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係偽造,並未指稱甲○○有偽造系爭比熊犬原始血統書及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之情事。又系爭比熊犬原始血統書及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係偽造乙節,業經畜犬協會查證屬實,系爭言論非以損害甲○○名譽為目的,畜犬協會並無過失。縱認甲○○名譽確有受損,其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亦屬過高等語為辯。 三、原審判命畜犬協會應給付甲○○30萬元,並駁回甲○○其餘請求。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甲○○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甲○○180 萬元部分廢棄。㈡畜犬協會應再給付甲○○180 萬元。㈢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㈣畜犬協會之上訴駁回。畜犬協會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畜犬協會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㈣甲○○之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畜犬協會係全國唯一FCI 國際組織之會員,FCI 主要負責國際冠軍犬隻血統書之換發,及比賽審查員認證。 ㈡畜犬協會之主要業務係核發在台灣出生仔犬之血統書,功能類似戶政事務所,若有業者從國外引進犬隻,要拿外國FCI 會員核發之原始血統書至畜犬協會處辦理犬籍登錄,登錄後畜犬協會會核發畜犬協會血統書,其上記載犬隻出生日期、性別、毛色、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並加以登錄編號,登錄完畢表示畜犬協會已留存資料。引進犬隻在台灣登錄後,年滿10個月即可在台灣合法繁殖,繁殖之仔犬畜犬協會也會核發血統書。 ㈢愛犬協會主要業務與畜犬協會雷同,也發行犬隻血統書。畜犬協會於93、94年間承認愛犬協會核發之血統書。國內業者可拿愛犬協會核發之血統書申請換發畜犬協會之畜犬協會血統書。一旦取得畜犬協會換發之畜犬協會血統書,未來業者繁殖之仔犬經過幾代後即可出口,並申請畜犬協會核發輸出用之畜犬協會血統書。 ㈣甲○○前持系爭比熊犬原始血統書,向愛犬協會申請核發仔犬之血統書,經該會核發記載該仔犬之母親犬為「犬名:Beau Cheval December Snow 、性別:female(母)、犬隻編號:NM338467/02 」之系爭比熊犬愛犬協會血統書。嗣於93年間,甲○○持系爭比熊犬愛犬協會血統書向畜犬協會申請換發系爭比熊犬畜犬協會血統書。 ㈤美國畜犬協會於99年間通知畜犬協會,系爭畜犬協會血統書登載之母親犬「犬名:Beau Cheval December Snow 、性別:female(母)、犬隻編號:NM338467/02 」,其中犬隻編號「MN338467/02 」應係公犬,且美國畜犬協會犬籍資料中未登錄犬名為「Beau Cheval December Snow 」之犬隻。 ㈥甲○○於99年間另持美國畜犬協會所核發,記載「犬名:BEAU CHEVAL ROXI GLOXIANA 、性別:female(母)、犬隻編號NM286641/03 」之比熊犬原始血統書,主張愛犬協會核發系爭比熊犬愛犬協會血統書時,將母親犬名稱及編號登載錯誤,請求愛犬協會更正,愛犬協會即依甲○○之主張更正,甲○○嗣請求畜犬協會更正遭拒。 ㈦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係屬不實。 ㈧畜犬協會於99年10月25日以(99)畜總聯雄字第067 號函告甲○○,主旨記載:「台端持不實登載之血統書換發本會血統書,造成登錄內容與原血統書內容不符」;說明欄記載:「1.台端持不實登載之血統書換發本會血統書,造成登錄內容與原血統書內容不符,而誤核發錯誤之血統書。2.錯誤登載血統書AKCNM338467/02 CH Beau Cheval December Snow (美國來函證實此號碼為”無效”)影響後代甚多,且也無從回收血統書並作更正,故第七屆第六次理事會決議,已核發錯誤登戴之血統書亦不得作外銷限國內使用。3.誤核發偽造品伯恩山血統書編號BN99/04 、BN101/04、BN97/04 、BN98 /04,不得作外銷限國內使用。4.此事件影響多年來K .C.T .努力建立的國際形象及聲譽,經第七屆第六次理事會決議,台端需接受懲戒停權4 個月,並刊登道歉啟事…」等語。 ㈨兩造曾於系爭前案達成和解,和解成立內容為:畜犬協會對於會員申請換發血統書及犬隻犬籍資料之各項查證等程序,應依法定程序、協會規章更加嚴謹及充份,用以保障會員之權益。於程序上應更審慎查證暨審核,俾使保障整體會員權益。畜犬協會對於甲○○所擁有之比熊犬(BEAUCHEVALROXI GLOXIANA),業經甲○○申請更正,畜犬協會應依法定程序、協會規章,由畜犬協會依法辦理。畜犬協會應將本件和解內容公告於畜犬協會公佈欄壹次。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㈩畜犬協會於105 年3 月15日以(105 )畜總聯雄字第021 號函告甲○○,主旨記載:「台端因持偽造血統書經本會查證屬實,卻反以不實言論中傷本會並到法院控訴本會作業疏失要求賠償,雖雙方已和解但此訴訟造成本會名譽及財務上的損失,決處以台端停權處分二年」;說明欄第1 、2 項記載:「1.台端因持偽造的斯洛伐克血統書(伯恩山犬)至本會更換經發現為不實血統書,本會進一步調查又發現數張美國AKC 血統書(比熊犬)經中國愛犬協進會轉換時變造不實血統資料。2.因台端登錄不實血統書,本會查證屬實並於99年10月9 日理事會討論決議處以台端停權4 個月」等語。 系爭公告第2 點記載:「本會會員甲○○先生因偽造血統書經本會查證屬實,卻反以不實言論中傷本會並到法院控訴本會作業疏失要求賠償,雖雙方已和解但此訴訟造成本會名譽及財務上的損失,經105 年2 月20日理事會決議處以停權處份二年,自105 年3 月15日至107 年3 月14日止。停權處份期間,會員年費仍須繳交,但停止會員一切會內權利:禁止台端犬隻參賽、牽引、血統書讓渡及申請仔犬血統書等會務活動」等語。 五、本件爭點: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甲○○名譽權,甲○○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畜犬協會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倘有理由,金額以多少為適當? 六、經查: ㈠畜犬協會係全國唯一FCI 國際組織之會員,FCI 主要負責國際冠軍犬隻血統書之換發,及比賽審查員認證。畜犬協會之主要業務係核發在台灣出生仔犬之血統書,功能類似戶政事務所,若有業者從國外引進犬隻,要拿外國FCI 會員核發之原始血統書至畜犬協會處辦理犬籍登錄,登錄後畜犬協會會核發畜犬協會血統書,其上記載犬隻出生日期、性別、毛色、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並加以登錄編號,登錄完畢表示畜犬協會已留存資料。引進犬隻在台灣登錄後,年滿10個月即可在台灣合法繁殖,繁殖之仔犬畜犬協會也會核發血統書。又愛犬協會主要業務與畜犬協會雷同,也發行犬隻血統書。畜犬協會於93、94年間承認愛犬協會核發之血統書。國內業者可拿愛犬協會核發之血統書申請換發畜犬協會之畜犬協會血統書。一旦取得畜犬協會換發之畜犬協會血統書,未來業者繁殖之仔犬經過幾代後即可出口,並申請畜犬協會核發輸出用之畜犬協會血統書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98 頁至第299 頁),並有畜犬協會簡介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320號卷第31頁,下稱臺北地院1320號卷),堪信為真實。 ㈡又甲○○前持系爭比熊犬原始血統書,向愛犬協會申請核發仔犬之血統書,經該會核發記載該仔犬之母親犬為「犬名:Beau Cheval December Snow 、性別:female(母)、犬隻編號:NM338467/02 」之系爭比熊犬愛犬協會血統書。嗣於93年間,甲○○持系爭比熊犬愛犬協會血統書向畜犬協會申請換發系爭比熊犬畜犬協會血統書。美國畜犬協會於99年間通知畜犬協會,系爭畜犬協會血統書登載之母親犬「犬名:Beau Cheval December Snow 、性別:female(母)、犬隻編號:NM338467/02 」,其中犬隻編號「MN338467/02 」應係公犬,且美國畜犬協會犬籍資料中未登錄犬名為「BeauCheval December Snow」之犬隻。甲○○於99年間另持美國畜犬協會所核發,記載「犬名:BEAU CHEVAL ROXI GLOXIANA 、性別:female(母)、犬隻編號NM286641/03 」之比熊犬原始血統書,主張愛犬協會核發系爭比熊犬愛犬協會血統書時,將母親犬名稱及編號登載錯誤,請求愛犬協會更正,愛犬協會即依甲○○之主張更正,甲○○嗣請求畜犬協會更正遭拒,另系爭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係屬不實等節,除為兩造所不爭執外(見本院卷第299 頁至第300 頁),並有美國協會網站資料、愛犬協會99年7 月27日台犬業990727號函、99年9 月15日台犬業0000000 號函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240 頁),自堪予採信。 ㈢嗣畜犬協會於99年10月25日以甲○○持不實登載之比熊犬及伯恩山犬血統書換發畜犬協會血統書,造成登錄內容與原血統書內容不符為由,處以甲○○停權4 個月,畜犬協會並認為:1.甲○○持不實登載之血統書換發本會血統書,造成登錄內容與原血統書內容不符,而誤核發錯誤之血統書。2.錯誤登載血統書AKCN M338467/02 CH Beau Cheval December Snow(美國來函證實此號碼為”無效”)影響後代甚多,且也無從回收血統書並作更正,故第七屆第六次理事會決議,已核發錯誤登戴之血統書亦不得作外銷限國內使用。3.誤核發偽造品伯恩山血統書編號BN99/04 、BN101/04、BN97/04 、BN98/04 ,不得作外銷限國內使用。4.此事件影響多年來K .C .T . 努力建立的國際形象及聲譽,經第七屆第六次理事會決議,台端需接受懲戒停權4 個月,並刊登道歉啟事等語,甲○○因而於101 年10月間對畜犬協會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即系爭前案)。嗣兩造於系爭前案審理中達成和解,和解成立內容為:畜犬協會對於會員申請換發血統書及犬隻犬籍資料之各項查證等程序,應依法定程序、協會規章更加嚴謹及充份,用以保障會員之權益。於程序上應更審慎查證暨審核,俾使保障整體會員權益。畜犬協會對於甲○○所擁有之比熊犬(BEAU CHEVAL ROXI GLOXIANA ),業經甲○○申請更正,畜犬協會應依法定程序、協會規章,由畜犬協會依法辦理。畜犬協會應將本件和解內容公告於畜犬協會公佈欄壹次。兩造其餘請求拋棄等節,有畜犬協會99年10月25日(99)畜總聯雄字第67號函及系爭前案和解筆錄影本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293 頁、臺北地院1320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0 頁)。足認兩造間就系爭比熊犬及伯恩山犬血統書之爭議,至105 年1 月29日成立和解時應已結束,且畜犬協會也於此和解成立時,拋棄對甲○○之其餘請求權。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自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本件兩造間就系爭比熊犬及伯恩山犬血統書之爭議,已於系爭前案達成和解,爭議應已結束等情,業如前述。詎畜犬協會竟於系爭前案和解成立後之105 年3 月15日,復以甲○○持偽造血統書經畜犬協會查證屬實,卻反以不實言論中傷畜犬協會並到法院控訴畜犬協會作業疏失要求賠償,雖兩造已和解但此訴訟造成畜犬協會名譽及財務上的損失為由,處以甲○○停權處分2 年。畜犬協會更進一步於系爭公告第2 點記載:「本會會員甲○○先生因偽造血統書經本會查證屬實,卻反以不實言論中傷本會並到法院控訴本會作業疏失要求賠償,雖雙方已和解但此訴訟造成本會名譽及財務上的損失,經105 年2 月20日理事會決議處以停權處份2 年,自105 年3 月15日至107 年3 月14日止。停權處份期間,會員年費仍須繳交,但停止會員一切會內權利:禁止台端犬隻參賽、牽引、血統書讓渡及申請仔犬血統書等會務活動」等節,除有畜犬協會(105 )畜總聯雄字第021 號函及系爭公告影本在卷可證(見臺北地院1320號卷第21頁、第23頁)外,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00 頁至第301 頁)。足認畜犬協會無視兩造已於系爭前案達成和解,且其已拋棄對甲○○之其餘請求權之和解條件,再對甲○○為停權處分,復於系爭公告記載甲○○偽造血統書之系爭言論,顯已違反系爭前案和解內容。雖畜犬協會抗辯系爭言論之真意係指甲○○所持有之系爭比熊犬及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係偽造等云云,畜犬協會既自承並未指摘甲○○有偽造系爭比熊犬及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情事(見本院卷第246 頁、第273 頁),惟系爭言論自文義上顯已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誤認為系爭比熊犬及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係甲○○所偽造,而非單純指摘甲○○所持有之系爭比熊犬及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係屬不實,而堪認系爭言論自足以大幅眨損甲○○之社會評價而侵害甲○○之名譽。是以畜犬協會之抗辯自不足採。因而,甲○○以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請求畜犬協會賠償其所受損害,自屬有據。 ㈤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為高中畢業,從事貨物運輸業及犬隻買賣,月收入約10萬元,名下有汽車ㄧ部等節,業經甲○○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325 頁背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第285 頁資料袋),而畜犬協會為非營利性組織,職司犬隻血統書核發、冠軍犬登錄、犬種審查員考試業務等情,亦有畜犬協會之簡介網頁影本在卷可參(見臺北地院1320號卷第31頁、第33頁)。本院審酌畜犬協會無視兩造已於系爭前案達成和解,違反系爭前案和解內容,暨系爭公告係刊登在105 年4 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KCT 亞太國際冠軍畜犬展覽比賽大會發放之大會目錄中,系爭言論侵害甲○○名譽,情節非微等一切情狀,認甲○○請求畜犬協會賠償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甲○○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本件甲○○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聲明求為判命畜犬協會應再給付3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命畜犬協會再給付部分,為甲○○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甲○○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甲○○請求不應准許及原審判命畜犬協會如數給付部分,於法並無不合,兩造就此部分,分別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甲○○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畜犬協會上訴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