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6號抗 告 人 黃俊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52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而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8 年6 月12日108 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已確定,有該裁定及送達回證可稽,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