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號抗 告 人 林科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