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秦伯陽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8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2 千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已確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 萬748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