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洪平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 訴 人 洪平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4萬1,512元【一、就432-1地號土地使用權部分:公告土地現 值5萬4,000元/㎡×面積19㎡=102萬6,000元;二、就863建號專用權 及移除障礙物部分:面積729.3㎡×建物課稅現值單價3,840元=280 萬0,512元+移除障礙物費用1萬5,000元=281萬5,512元;前二項 合計為384萬1,5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補正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 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