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6號上 訴 人 林宗津 被 上訴人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