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林昱璿 被 上訴 人 劉家駒 黃吉鋼 林瑞青 郭金榜 吳錦文 王仁誠 葉聰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抗辯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於民國94年6 月15日修正時,刪除夜點費及誤餐費,則夜點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之規定具體認定,原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上開施行細則之修正意旨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於94年6 月15日之修正意旨云云。然查,勞動基準法於94年6 月15日修正時雖將「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排除於「經常性給與」之外,惟該款規定之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因屬不確定之事項所支出,固可認定並非「經常性給與」,然與本件夜點費係屬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經常性給與之勞務對價性質不同,自不得以發給名目為「夜點費」,即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況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修正理由為:「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 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令函可資參照。從而,本院具體個案認定上訴人以夜點費名目所為之給付,仍具有工資性質,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之修正意旨。上訴人上開所辯,核屬無據,自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依退休規則第9 條第1 款、勞基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第84條之2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洪以珊 附表: ┌─┬─────┬──────┬────────────┬──────────────┬───────┬──────┐ │編│姓 名 │退休日期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 │ 利息起算日 │ │號│ │(民國) │ │ │(新臺幣) │(民國)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3.33333 │退休前3個月 │3,500元 │ │ │ │1 │劉家駒 │109年1月31日├──────┼─────┼──────┼───────┤186,000元 │109年3月1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31.66667 │退休前6個月 │4,400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1.33333 │退休前3個月 │3,500元 │ │ │ │2 │黃吉鋼 │109年1月31日├──────┼─────┼──────┼───────┤150,486元 │109年3月1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33.66667 │退休前6個月 │3,292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8 │退休前3個月 │3,500元 │ │ │ │3 │林瑞青 │108年7月31日├──────┼─────┼──────┼───────┤157,500元 │108年8月30日│ │ │ │ │勞基法施行後│27 │退休前6個月 │3,500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2.66667 │退休前3個月 │6,133元 │ │ │ │4 │郭金榜 │109年1月31日├──────┼─────┼──────┼───────┤252,915元 │109年3月1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38.83333 │退休前6個月 │6,092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2.83333 │退休前3個月 │3,083元 │ │ │ │5 │吳錦文 │108年6月2日 ├──────┼─────┼──────┼───────┤144,111元 │108年7月2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32.16667 │退休前6個月 │3,250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5.66667 │退休前3個月 │4,583元 │ │ │ │6 │王仁誠 │109年1月1日 ├──────┼─────┼──────┼───────┤200,139元 │109年1月31日│ │ │ │ │勞基法施行後│29.33333 │退休前6個月 │4,375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2 │退休前3個月 │5,483元 │ │ │ │7 │葉聰明 │109年3月31日├──────┼─────┼──────┼───────┤225,913元 │109年4月30日│ │ │ │ │勞基法施行後│39.5 │退休前6個月 │5,442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