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呂世彬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順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雄(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