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89號抗 告 人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君 相 對 人 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金錠 上列抗告人因與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補字第155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國泰世華金融大樓108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提案並經決議,故相對人請求抗告人返還公共走道予相對人及其他共有人,與事實不符。又相對人請求抗告人返還之建物部分,即原審裁定中所稱之訴訟標的,實為兩造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所定之協議事項,且抗告人自購置房屋後自交屋日起迄今均未曾變更改建,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起訴請求抗告人應將高雄市○○區○○○路00號(即國泰世華金融大樓,下稱系爭大樓)20樓如起訴狀附圖所示公共走道內之增設物全數拆除(含公共走道中間隔牆),並將占用公共走道騰空返還予相對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以起訴時抗告人所應返還系爭大樓公共走道面積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依相對人所陳報,抗告人所占用系爭大樓20樓之公共走道面積約為5.57坪,又系爭大樓平均成交價每坪約為新臺幣(下同)147,500 元,有相對人所提出之民事陳報㈡狀及所提出之系爭大樓20樓平面圖及系爭大樓每坪之平均成交價格查詢資料可憑(見原審卷第51-55 頁),則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之客觀價額,即為821,575 元(計算式:5.57×147,500 =821, 5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即為9,030 元。抗告人雖以上開抗告意旨為辯,然抗告人所主張之前開抗告意旨內容,應係相對人本案所為之請求有無理由所應調查審酌之事項,而非衡量相對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數額之起訴合法要件所應斟酌,是抗告人此部分之抗辯,即不足採。綜上,原裁定以相對人所陳報抗告人占用部分之客觀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1,575 元,另依前述價額計算相對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 元,均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