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上訴 人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被上訴人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貴寶 訴訟代理人 曾聖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