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海鯨造船有限公司、許銘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26,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0,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