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張秋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國華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 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