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重武、吳明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上訴人 吳明燮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