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5日本院110 年度建上字第1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0,45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34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288,38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0,356元,合計為111,701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