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弘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 訴訟代理人 賴映方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李國璋 李聰文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