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呂金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2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2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0,744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