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崇達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 審原 告 崇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記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92,6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18,6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