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明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上訴人 陳蔡春咏 陳隆堯 陳嘉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上訴人 陳嘉倫 陳隆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