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重武、王俊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上訴人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