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陳冠維律師 被上訴人 陳韻如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姜世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