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陳冠維律師 被上訴人 陳韻如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姜世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