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洪平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再審原告 洪平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面積 19㎡=1,026,000元,至再審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再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