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洪平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再審原告 洪平森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湛雯律師 吳任偉律師 再審被告 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臣乾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