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凌新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凌新竹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黃欣欣律師 陳筱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