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賴曉淳、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柏善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賴曉淳 相 對 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1年度勞抗字第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遭相對人預告資遣,因職業災害與身心症尚在家休養,存款僅餘新臺幣(下同)63,526元,聲請人與父母均無收入及不動產,依賴友人救濟,且每兩週須支出830元之就診費用,目前實無資力再繳納 訴訟費用,而本件人證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係聲請人為勞工主張因遭職場罷凌,致精神受創就醫後,相對人竟對其違法解僱,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9條之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乙節,有其起訴狀在卷可參(見原審勞補卷第11至15頁),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情事,業已提出消費紀錄、公司來函、社群軟體對話紀錄、診斷證明等件為證(見原審勞補卷第19至43頁),而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