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續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廖文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續易字第1號 請 求 人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請求人因與相對人蔡佳茂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56號),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理 由 一、按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並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第463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在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本院已於110年10月7日通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退還相對人蔡佳茂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20元之3分之2(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卷第291頁)。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 ,未據繳納已退還之裁判費10,680元(16,020×2/3=10,680)。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請求。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