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藤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藤太郎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林世明 被上訴人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吳金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