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古德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蕭孟晏、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洪啟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古德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晏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被上訴人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啟能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6午上午10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