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蔡金玉、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許荷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蔡金玉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李佳俞律師 被上訴人 許荷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