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蔡金玉、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許荷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蔡金玉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李佳俞律師 被上訴人 許荷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