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董事酬勞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王昶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被上訴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泰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董事酬勞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