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瑜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黃瑜民 胡維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盧凱軍律師 陳俊嘉律師 被上訴人 盛粒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