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保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陳保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善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聯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298,000元【計算式:醫療相關費用249萬元+職業傷害薪 資補償180萬元+未領薪資8,000元=4,298,000元】(見本院卷第3 02頁)。其中給付薪資補償180萬元部分,性質屬於工資,與未 領薪資8,000元合併計算後,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9元,其餘249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故上訴人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7,935元【計算式:9,459元+38,476元=47,935元】,上訴人已繳納10,400元(見本院卷第89頁、第9 1頁),應再補繳37,5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法院補繳二審裁判費37,535元,逾限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