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輝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72號 抗 告 人 陳輝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惠萍即鑽石不動產間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3月7日以附表一所示執行名 義,向原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歸還高雄市○○區○○○路0 巷00○0號房屋(下稱A屋)及室內屋品。伊經執行法院發函補正歸還A屋及室內物品之執行名義,復於112年3月22日以 陳報狀提出附表二所示執行名義彩色正本。執行法院於111 年3月28日裁定(下稱A裁定)駁回伊強制執行之聲請,伊閱卷後始悉附表二所示執行名義均變成黑白影印本。伊於112 年4月25日異議後,詎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竟以異議逾期、 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伊之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伊不服提起異議,亦遭原法院以相同事由,裁定駁回伊之異議(下稱原裁定)。原處分、原裁定藉伊異議逾期為由,移轉偽造公文書罪之行為,伊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執行名義正本並無遺失,僅遭執行法院放置別處,A裁定違反法律程序。爰依法 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上開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上開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A裁定,於112年4月6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抗告人於112年4月25日具狀異議乙節,有送達證書、抗告人異議狀可憑(見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171號卷,下稱第27171號卷,第121、123至126頁),則抗告人對A裁 定如有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自應於 該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抗告人至遲應於112年4月24日以前為之【註:抗告人住○○市○○區(見本院卷第7頁),不在原法院所在地住居, 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6日,而112年4月22日(週六),順延至112年4月24日(週一)】, 惟抗告人遲至112年4月25日始以書狀提出異議,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裁定以抗告人聲明異議逾法定期間不合法為由,駁回異議,於法並無違誤。 ㈡至抗告人雖主張執行法院人員涉及偽造公文書云云。然依抗告人112年3月7日強制執行狀所示(見第27171號卷第5頁) ,抗告人係請求相對人交還A屋及其內動產。而強制執行係 以實現債權人對債務人實體上之權利為目的,故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對債務人須具有實體上權利,且履行期屆至,國家之執行機關始應予以保護,實施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如要求執行機關,於開始強制執行之際,先審查債權人實體上權利是否存在及範圍,不但與「確定私權程序與實現程序分離」之立法體例有違,且勢將影響執行程序之迅速,因此產生執行名義制度。申言之,為期迅速執行,執行機關不審查債權人之實體上權利是否存在,僅要求債權人提出公文書,證明其實體上權利存在有高度可能性為已足,此項公文書即為執行名義。然稽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裁定,其等主文均非命相對人將A屋及其內動產交還抗告人,則 依上開說明,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裁定均非屬抗告人得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論該等裁定為正本或黑白文件,抗告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均未提出適法之執行名義,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旻萱附表一 編號 執行名義名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停止執行裁定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33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裁定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02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裁定 附表二 編號 執行名義名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5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抗告人為債務人)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停止執行裁定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33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裁定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02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