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全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蔡嘉英、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振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嘉英 相 對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19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