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勞上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乙○○○ 兼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五三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張家麟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五三號九樓 陳煌仁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五三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何景雄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五三號九樓 許應龍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五三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 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李炫德 ~B3 法官 黃科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