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 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B2 法官 陳真真 ~B3 法官 簡色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