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號上 訴 人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 人 經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聯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 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張明振 ~B3 法官 徐文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永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