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25號上 訴 人 宇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王炯棻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錦堂律師 黃永隆律師 被上訴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複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年4 月18日由謝翔變更為甲○○,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上訴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