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京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複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被上訴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彭筱瑗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