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人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國保善次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上訴人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徐文祥 ~B3 法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文常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