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丁○○ 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 訴 人 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