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41號上 訴 人 泰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