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 被 上訴 人 伊世紀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 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10月6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補陳「稅捐稽徵處」出具之無欠稅證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