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訴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3,965,201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