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祥益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昌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上訴人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書 記 官 蘇恆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