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塑恒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業於民國96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