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被上訴人 建佳實業有限公司 路29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葉淑華